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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鱼斌诉被告西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鱼斌,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81民初614号原告:郭鱼斌,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古南关村,农民。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华刚,任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郭鱼斌与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鱼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款12088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一锅炉门市,2014年11月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村里小学安装一台取暖锅炉,当时约定共计17088元,锅炉安装完毕时付清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5000元,余款12088元至今未,故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2016年3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今欠到郭鱼斌往来款壹万贰仟零捌拾捌元。用以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综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村里小学安装一台取暖锅炉,当时约定共计17088元,后原告支付被告5000元,欠下12088元至今未付,2016年3月11日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归还。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如数归还。原告所提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郭鱼斌120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