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文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文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4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执行款9560元(包含利息495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胤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