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谭斌与麦国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斌,麦国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53号原告:谭斌,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麦国辉,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手机货款40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让一个帮忙购买一台苹果6s64G全网通4G手机,并承诺每月向原告偿还900元。后被告在2016年9月14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余款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打电话及发微信给被告,被告均不予理睬。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驾驶证(均为复印件)。2.手机订单详情截图(出示载体-手机)、微信聊天记录4页(出示载体-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回单图片(出示载体-手机)、天猫网页截图(打印件)。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帮忙购买一台苹果手机,原告遂于2016年9月1日上天猫网购买了一台苹果iPhone6s64G全网通4G手机,订单总价为5028元,该款原告已经付清。原告在天猫网上确认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四路24号111铺,收货人为被告。被告收货后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原告因被告未能付清余款,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手机货款4028元未能付清,事实清楚,应予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4028元予原告谭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伟芬审 判 员 李昭迎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