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鲁义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鲁义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135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鲁义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观连,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以下简称武陵区拆迁所)与被告鲁义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武陵区拆迁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鲁义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武陵区拆迁所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撤回对鲁义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385元,减半收取3192.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