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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贾金涛、朱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贾金涛,朱芹,康立丽,贾平,揭小峰,贾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73686043R。法定代表人:申立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金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芹,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康立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贾平,中国移动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揭小峰。被执行人:贾小琴,个体工商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申请执行贾金涛、朱芹、康立丽、贾平、揭小峰、贾小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