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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周晋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晋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75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91号金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添霖,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该公司职工,住楚雄市团结路91号金山花园,公民身份号码:5323241982********,代理权限为特��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梅,女,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该公司职工,住楚雄市团结路91号金山花园,公民身份号码:532322199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晋秋,女,成年人,住楚雄市阳光水城*期**幢*单元***室。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晋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