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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何香才、何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何香才,何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731号原告:王国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付,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香才,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何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何香才、何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