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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季迎广、王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迎广,王会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44-1号申请人:季迎广,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会欣,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季迎广与被申请人王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季迎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王会欣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季迎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会欣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雹泉支行账户9070907XXXXX924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