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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久元与被告蒲岗、被告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久元,蒲岗,杨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1916号原告:邓久元,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蒲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春燕,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邓久元与被告蒲岗、被告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蒲岗、被告杨春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邓久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银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久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承担从2012年10月起至诉讼之日(2017年3月28日)止已有54个月的约定月利息2%为648000元,两项共计:1248000元,期间被告支付了15000元的利息,现还应支付123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由于被告投资资金周转不济于2012年10月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息2%,12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从借款之日至今共支付原告利息15000元,借款600000元及剩余利息未支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蒲岗借款时两被告是合法夫妻,被告杨春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蒲岗未答辩。被告杨春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借给被告蒲岗600000元,被告蒲岗于2014年5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500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蒲岗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蒲岗从邓久元处于2012年10月借款60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00元。计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底共33个月,需支付利息660000元,其中于2014年5月已付15000元,余额645000元加上借款本金600000元,共计1245000元。本人承诺2015年7月份还款不低于350000元,2015年8月份还款不低于350000元,2015年9月份还清余款545000元加上60000元(2015年7-9月三个月利息),共计还清605000元,逾期不还款(三次还款时间)或每次还款不足最低数,均按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1000元。借款人蒲岗”。但至今被告蒲岗未将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剩余利息归还原告。另查明,被告蒲岗与被告杨春燕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证人证言(赵希荣)及原告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蒲岗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蒲岗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蒲岗逾期未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蒲岗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借条》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主动请求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7年3月28日,被告蒲岗应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为648000元,被告蒲岗已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利息633000元。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蒲岗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633000元共计123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春燕与被告蒲岗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被告杨春燕对借款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岗、被告杨春燕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久元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633000元,共计1233000元。被告蒲岗、被告杨春燕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蒲岗、被告杨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瑞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