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大菊与周秦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菊,周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徐大菊,女,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秦琴,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徐大菊依据生效(2016)川04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履行期限为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9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