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映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地源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蒋集林、王鸿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映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地源农牧业有限公司,蒋集林,王鸿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映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地源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占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集林,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雁,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上诉人内蒙古映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地源农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集林、王鸿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7)内09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蒙古映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地源农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张丽君审判员 荆 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