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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翔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无锡市金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559号原告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钱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海刚,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金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法定代表人郭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金翔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学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