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89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萍与钟世德、钟世荣、杨开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钟世德,钟世荣,杨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89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钟世德,男,汉族,1955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钟世荣,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开群,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王萍申请执行钟世德、钟世荣、杨开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2000元,执行费2480元。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钟世荣、杨开群共有名下两套房屋均轮候查封,无执行条件,无车,银行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