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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崔欣、青岛新瑞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欣,青岛新瑞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欣,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新瑞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万安支路1号美青工业园内42号。法定代表人张琪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欣与被执行人青岛新瑞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5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