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赵俊与金桥市场顺仙食品经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72号原告:赵俊,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金桥市场顺仙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喜庆工艺馆负一楼D0039-D0042。负责人:丁育仙。原告赵俊与被告金桥市场顺仙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俊诉称,2017年4月10日,其在被告经营的店铺预定销售价为每盒20元的百日庆生礼饼盒50盒。2017年4月20日送至原告家中,4月22日原告将该产品回礼给前来赴宴的亲朋好友。后原告发现该礼饼盒内存在过期食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总额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俊系该院现任人民陪审员,故鼓楼法院对此案不宜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赵俊系鼓楼法院现任人民陪审员,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对此案不宜管辖,本案应指定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