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蒙文卓、蒙文益等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文卓,蒙文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972号原告:蒙文卓,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原告:蒙文益,男,1985年12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大商汇14幢A区,原告蒙文卓与被告蒙文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蒙文卓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文卓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文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蒙文卓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赵 玲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加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