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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牡丹江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格元、任丽艳、王志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格元,任丽艳,王志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94号原告:牡丹江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42号。被告:张格元,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被告:任丽艳,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被告:王志星,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原告牡丹江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格元、任丽艳、王志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