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765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顾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顾丽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765号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赢豪,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丽明。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9元,由原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