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俊锋与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锋,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锋,男,1976年5月9日生,哈尼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娜红,女,1977年5月15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在执行张俊锋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5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娜红银行存款1600.00元,而被执行人娜红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借款5000.00元,剩余借款4559.5元,因被执行人娜红子女年幼、无固定收入来源,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张俊锋患有心脏病,基本无劳动能力,也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申请国家给予司法救助。经西盟县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张俊锋执行救助3000.00元。剩余债权1559.50元,申请执行人张俊锋同意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黄兴平 审判员 岩 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 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