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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盛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688号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朱有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倩,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系单位员工。被告:吕盛伟,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