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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顶雄与陈尚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顶雄,陈尚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524号原告:刘顶雄,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银,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尚升,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原告刘顶雄诉被告陈尚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顶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顶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36元,减半收取计5268元,由原告刘顶雄负担。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婉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