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志军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蔡志军,夏楠楠,邓春雷,姜明明,夏金生,王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蔡志军,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东吉兴村。被执行人夏楠楠,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东吉兴村。被执行人邓春雷,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东吉兴村。被执行人姜明明,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东吉兴村。被执行人夏金生,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东吉兴村。被执行人王丽梅,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吉兴朝鲜族满族乡东吉兴村。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志军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