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建国、李银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国,李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李银宝。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法定代表人:翟基超,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人吴建国与被执行人李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银宝返还借款及利息合计80万元;向吴建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银宝至今未足额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