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玉华与张丹、李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梁玉华,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丹,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丹、李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张丹、李三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