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14号罪犯陈立,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于四川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岚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立应退出人民币29750.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52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以(2009)岚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人陈立应退出人民币29750.1元;继续追缴上诉人李某、陈立、翁某、原审被告人王某、邱守波非法所得人民币171918.98元退赔被害者,其他项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9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立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刑,且消费偏高,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