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程永贵、谢桂仙、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程永贵,谢桂仙,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谢红丽。被执行人:程永贵,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桂仙,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蒋笑葵。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程永贵、谢桂仙、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程永贵、谢桂仙、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1341.4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8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有51341.4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86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