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万进与舒福刚、欧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进,舒福刚,欧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822号原告:王万进,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福刚,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欧加彬,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进与被告舒福刚、欧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14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