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香、马春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马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渤海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籍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马春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香与被执行人马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到期债权,并且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春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香与被执行人马春强已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该案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640000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