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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云凇诉被告凤城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霞、第三人郭大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凇,凤城市飞达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通化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郭霞,郭大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2746号原告:郭云凇,男,汉族,无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凤城市飞达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法定代表人:卢秉诗,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许东,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沛,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吉林通化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宗连群,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郭霞,女,汉族,无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郭大鹏,男,汉族,无业,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郭云凇诉被告凤城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霞、第三人郭大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诉讼中,被告凤城市飞达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吉林通化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郭云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原告郭云凇撤回对原委托代理人郭树琴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权限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本院认为,原告郭云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0元,减半收取1776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常妙语人民陪审员  孙 璎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