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丽红诉被告白玉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4民初415号原告:康某某,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昌图县头道沟镇宏大村*组**号。被告:白某某,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谢家屯村*组。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二婚,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因手术无法生育,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但二人没有在一起生活,至今分居。现原、被告已经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被告白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无子女无财产纠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我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清河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及原告于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系二婚,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因手术无法生育,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但二人没有在一起生活,至今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二人已分居五年之久,现原告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