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毛钦法与被执行人贾中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钦法,贾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65号申请人毛钦法,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贾中文,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住方城县。申请人毛钦法申请执行贾中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中文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6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仲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