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世成、彭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成,彭豪杰,王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78号申请人赵世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彭豪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新艳,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世成与被申请人彭豪杰、王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世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新艳所有的鲁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1900元),申请人赵世成缴纳担保金10000元。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新艳所有的鲁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冻结申请人赵世成缴纳担保金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