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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三龙与柳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龙,柳金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711号原告:吴三龙,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金南,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吴三龙与被告柳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吴三龙负担。审判员  姚美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