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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恩彪与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恩彪,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845号之一原告武恩彪,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郭庄子村205国道北22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QH0R2K法定代表人:高树增,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18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并解除保全措施,因案情需要,需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厂房、办公用房及设备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