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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二营、钱圻玲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二营,钱圻玲,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884号原告:冯二营,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圻玲,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二营、钱圻玲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二营、钱圻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二营、钱圻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二营、钱圻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二营、钱圻玲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