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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步辉、谢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步辉,谢步雷,黎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谢步辉,男,上饶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步雷,男,上饶县人。被执行人:黎春容,女,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谢步辉、谢步雷与黎春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20228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2005)饶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