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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侯清斌与周冠华、黄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清斌,周冠华,黄雪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917号原告:侯清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榕榕,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冠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雪容,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侯清斌与被告周冠华、黄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侯清斌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清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清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侯清斌负担。审 判 长  谢倩倩人民陪审员  林进希人民陪审员  郭加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