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世强、赵立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强,赵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被执行人:赵立勇,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方世强与赵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立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0391.00元,剩余案款50391.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