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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腾冲市王强汽车修理厂与彭恒武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王强汽车修理厂,彭恒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王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刘加陆,系该修理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利平,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恒武,男,汉族,1953年11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腾冲市王强汽车修理厂与彭恒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00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腾冲市王强汽车修理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