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向东、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沙金街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向东,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沙金街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向东。委托代理人:王小勤,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沙金街分店。负责人:张横滨。上诉人钟向东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钟向东与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沙金街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钟向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向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钟向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印 强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子凝冯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