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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洪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湖北省郧西县人,在外务工,现暂住黄骅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早上9时左右,被告人洪某与邹某在黄骅镇楼西村合租的平房内发生争执,洪某将邹某打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洪某的供述、邹某的陈述、王某、黄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邹某住院病历、诊断报告、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与邹某发生争执,洪某将邹某打致轻伤(一级),被告人洪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洪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亚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