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祖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03执145号本院在执行××人××银行合肥××支行与被执行人汪祖华、张志平、高琼华、范仁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祖华、张志平、高琼华、范仁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祖华(居民身份证号码)、张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高琼华(居民身份证号码)、范仁洲(居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