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兆会与苏义虎、李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会,苏义虎,李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黄兆会。被执行人苏义虎。被执行人李梦。被执行人江苏义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义虎。上列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会与被执行人苏义虎、李梦、江苏义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兆会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