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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侯马市新田路.被执行人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本案执行标的违约金288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素忠审判员  王保国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惠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