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廖献忠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献忠,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初34号原告:廖献忠,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柳江村。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杏路6号。法定代表人:贺安杰,厅长。第三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梁泽太,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献忠诉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廖献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献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献忠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献忠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星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