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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大财、何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财,何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大财,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何云峰,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大财与被执行人何云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38900元。本院立案后及时向双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义附本案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