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2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德全与喻登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全,喻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德全,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107291010,住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安陶路95号1幢1单元-4。委托代理人:廖友谊、郭怀丹,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喻登科,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406031915,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油栎社区3组73号。本院在执行郑德全与喻登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喻登科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及其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喻登科外出去向不明,除已查封其所有安置门面房(未办理产权证)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53执23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