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黎小军、张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小军,张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黎小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济生,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南宁市兴宁区,黎小军与张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86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济生所有的4452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