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艾玉全与焦化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玉全,焦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玉全,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焦化雨,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艾玉全与被执行人焦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化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3800元,现申请执行人艾玉全未受偿金额为37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焦化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