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李裕模、郑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李裕模,郑斗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31号之一原告: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21151N),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11号湖西创业园206。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裕模(LEEYUMO),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韩国籍,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斗京(JUNGDUKYUNG),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韩国籍,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裕模、郑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威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